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現實中,雙重勞動關系普遍存在,原國有企業的員工因改制等原因,失業還保留關系再就業的很多,企業停薪留職、內退的員工再就業,這些都是雙重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網友咨詢:
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資料圖】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王波律師解答:
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同一時期內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 該勞動關系可能是勞動合同關系,也可能是事實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中的每個關系都應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原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對原用人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當原用人單位明確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勞動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勞動關系,否則,原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若勞動者的第二用人單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與第二用人單位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王波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需要謹慎招用雙重勞動關系勞動者,注意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
雖然沒有禁止存在,但出現法定情形需要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解除勞動合同。
即便如此,用人單位也要謹慎招用雙重勞動關系勞動者。
確實需要招用的,應當注意不要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提出改正的勞動者應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工傷保險的認定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要素密切相關,如果勞動者在某一個用人單位受傷,但該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造成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無法報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確定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已繳費,則應為勞動者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