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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合伙企業的退伙理由有哪些?
丁超群律師解答:
合伙企業相較于公司來說,雖然有著很多優勢,但是卻有著一個致命的缺點,那就是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伙,有限責任人也不能參與事務管理,合伙企業一般很難做大做強。與公司股東退股一樣,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會因種種原因想要退伙。
具體的退伙理由法律有具體規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丁超群律師補充: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退伙人喪失合伙人身份,脫離原合伙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退伙時,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待該事務了結后再進行結算。
3、退伙時,對基于其合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仍應當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