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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一種強制措施。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該怎么辦?
楊學春律師解答:
不需要進看守所羈押、但必須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涉嫌犯罪后,能夠被取保候審一般來說都是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夙愿,但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一定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楊學春律師補充:
取保候審是屬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是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但最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所以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在取保候審期間一定不能再次犯罪。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