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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是可以選擇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經過法定審理以后,對當事人的處罰。那么對刑事處罰不服怎么處理,如何處理對刑事處罰不服?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處理對刑事處罰不服?
【資料圖】
楊學春律師解答:
對刑事處罰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要提起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的,可以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楊學春律師補充: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