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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
法妞網友咨詢: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韋勇律師解答:
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法者,應當依法懲處。
韋勇律師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此外,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還必須是故意實施的,過失的不構成犯罪。這里所說的“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游街示眾等。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韋勇律師結語:
實踐中有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輕微的推搡、拉扯行為不能認為使用了暴力,因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會自然產生一種抵抗,行為人為了達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會與被害人發生身體上的接觸。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否存在損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及當時案發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