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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果屬于意愿離婚的時候辦理的各類事項比較簡單。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那么相關的事項比較嚴重了,可能有相應的債務糾紛,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糾紛等等。那么離婚過錯賠償具體需要滿足什么條件,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韋勇律師解答: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離婚糾紛中無過錯的一方在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內,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
由于夫妻矛盾造成身心傷害,于是很多當事人都會想到離婚賠償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特定過錯,且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賠償。這些過錯主要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與遺棄家庭成員。上述各方面的條件缺一不可。
韋勇律師補充:
離婚過錯賠償具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要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存在;
2、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3、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
4、違法行為人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韋勇律師結語:
《民法典》對于過錯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明確的標準,也沒有統一的規定。現在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法官根據各地省高院的規定,以及地方法規,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等因素,來確定過錯賠償的數額。一般賠償的數額不高,也就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