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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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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黑龍江回寶剛律師事務所回楊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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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回寶剛律師事務所回楊律師解析:
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