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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妞網友咨詢:
串通投標罪的出罪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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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雷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刑法》中對本罪主體的表述是“招投標人”,因此,研討刑法中的“招投標人”有無包含自然人成為了理解串通投標罪的重要課題。
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于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并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張雷律師補充:
串通投標罪屬于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嚴重的,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于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本罪的出罪事由也基于此:
一、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和繳納罰金情節,以及主觀上是否具有悔罪表現。
二、是否在客觀上造成嚴重后果,同時兼顧保護民營企業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