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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是需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而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因素作出了規定,那么,醉酒后毆打他人,索要財物是否構成犯罪?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醉酒后毆打他人,索要財物是否構成犯罪?
張雷律師解答:
情節嚴重涉嫌尋釁滋事罪。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醉酒亦不屬于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但醉酒犯罪與正常狀態下犯罪畢竟有所區別,對于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在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因為,刑法明文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極其嚴重,應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不能偏重其中的一個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罪與刑的均衡,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張雷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雖然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不少醉酒的人往往表現為神志不清、行為反常,但無論是1997年《刑法》第15條還是1997年《刑法》第18條都明確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一般意義上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基于醉酒人對于醉酒后果應該有所預見,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種人為的可戒除的行為,規定醉酒的刑事責任有利于從長遠上減少酒后犯罪,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
如果醉酒人屬于生理醉酒,醉酒狀態下,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醉酒行為后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故不能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反,如果醉酒人醉酒時因與他人發生爭執,便拔刀侵犯他人的身體,并發生了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