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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行使抗辯權,大家聽起來可能比較陌生,對此也沒有什么了解,但是在我們所簽約的合同中,是有行使抗辯權的,那么所簽約的合同中,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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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簽約的合同中,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有哪些?
(資料圖片)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周文松律師解答:
行使抗辯權的事由: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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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周文松律師解析:
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請求權有可能受侵害而消滅,但這時無非是失去了抗辯權產生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抗辯權已無須再產生,但其本身并沒有受到侵害,因為這時本來就沒有抗辯權的存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另外,抗辯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可見,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