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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僅會出現部分履行的情況,還會有瑕疵履行的時候。但畢竟情況不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樣的。當然,面對不同的情形,當事人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也不同。但是否屬于瑕疵履行,還要看有沒有符合規定的構成條件。那么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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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云南博帆律師事務所馮秀松律師解答:
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
1、債務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有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無履行行為,只能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
2、履行標的不符合債的內容即存在瑕疵。所謂瑕疵是指債務人交付或提供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質量、標準等不符合債的內容。
3、履行行為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損害。履行利益,又稱積極利益,是指債權人合理期待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合法利益,包括既得利益與可得利益。
4、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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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帆律師事務所馮秀松律師解析:
瑕疵履行是債務人有積極的履行行為,只是由于債務人履行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故可稱為積極的債務違反。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要求補正,并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標的物的補正而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標的物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得解除合同。經債權人催告而債務人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瑕疵不能補正的,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并可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仍愿受領,則可請求部分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當債務人的瑕疵履行使債權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便構成加害給付。因加害給付而致債權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損害的,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既得利益的損失還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債務人均應賠償,當然,此時實際上已構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選擇行使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