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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那么案外人有異議時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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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有異議時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什么?
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趙孟亞律師解答: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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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趙孟亞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對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由作出中止執行或駁回異議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