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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委托”行為的實質,在《民法典》中被定義為“承攬”,基于此種“委托”行為所訂立的合同,《民法典》將其歸類為“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首要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只涉及定作人、承攬人兩方主體,而委托合同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第三方這三方主體。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完成工作并且獨自承擔工作成果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則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委托事務,且該行為后果一般應由委托人承擔。
法妞網友咨詢:
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是否有償?
張雷律師解答: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由此可知,承攬合同是必然的有償合同,對于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必須向其支付所對應的報酬。
張雷律師補充: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受托人的賠償責任】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知,委托合同存在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即,委托合同不是必然的有償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張雷律師結語:
承攬合同是必然的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