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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這個員工談之色變,企業諱莫如深的字眼,不僅觸及企業的根本,也嚴重影響著每個相關員工個人甚至家庭的生計。那么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出現裁員,經濟性裁員的具體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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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裁員,經濟性裁員的具體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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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王波律師解答:
經濟性裁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的情況: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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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王波律師解析:
企業進行裁員時,還需同時履行兩個義務。首先是經濟補償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進行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企業的第二個義務可以概括為優先錄用義務,或稱作被裁減人員的優先就業權。即企業裁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現行有效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企業在說明情況時,還需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雖然在該規定中是將說明情況與提供資料作為并列關系處理,但實際上提供資料應當也算作是一種說明情況的行為。這種要求實際上是為了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即,作為裁員行為最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應該有權利知道為何要裁員。
一般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如何說明情況,但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繼續參照該條款規定執行,以確保裁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