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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要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的,用人單位同意之后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資。許多公司規定員工要請病假的必須要有醫院開具的證明,那么出具病假證明的規定有哪些?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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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時,出具病假證明的規定有哪些?
廣西雙賀律師事務所梁宇律師解答:
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經依法執業注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后,方可簽署病假證明,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在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
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廣西雙賀律師事務所梁宇律師解析:
勞動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應當由就診醫院出具正式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加蓋醫院公章。在勞動者提交病假證明后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休病假的權利,不批病假、縮短病假時長都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