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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也一樣,當事情發生了變化后,合同也會發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那么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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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蔣順花律師解答: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以欺詐手段、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顯示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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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蔣順花律師解析:
重大誤解之情形: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
2、對當事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如在以感情為基礎的贈與合同、以信用為基礎的委托合同以及對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發生了誤解,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如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認識錯誤。在標的物質量直接關涉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 利益時,對質量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價值的誤解,如誤將僅值10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0元。此外,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合同目的之實現,則一般不應認定為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