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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行為,其實也是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后,那么才會被認定為犯罪的,而由于此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目的,因此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沒有對貪污罪的處罰重,而構成此罪也有具體的行為表現,那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具體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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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具體表現有哪些?
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康建律師解答:
挪用公款罪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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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康建律師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想實現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主觀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體現,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內心,因此主觀性比較強。而主觀要件又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必備要件之一。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歸個人使用的目的,到底是私自挪用還是合法借用,在實踐中常常難以區分。因此,對于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顯的挪用公款罪案件,我們可以此為突破口,進行有效地無罪辯護。
挪用公款罪與借用公款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的;而借用公款罪不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是行為人和公款單位雙方之間自愿合意的結果。
(2)挪用公款罪一般是行為人采用隱瞞或者欺騙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使用的事實;而借用是根據正當的理由,經申請或者通過協商的方式,取得了單位的同意。
(3)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多數沒有任何手續和字據,而借用公款一般經過了合法的程序批準,也辦理了合法的手續,雙方之間有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