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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那么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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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
福建翔聯律師事務所陳麗婷律師解答: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1、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2、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3、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
4、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
5、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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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翔聯律師事務所陳麗婷律師解析:
不管是普通債權人還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程序均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據此規定,不管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程序的,均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這是債權人參與分配的程序性要求。
普通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是對當事人申請參與分配的程序性規定,該條款僅僅要求當事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需要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執行依據,并未規定嚴格的證明責任。因此,結合參與分配制度的制定目的,只要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予以說明,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后即應準許,法院不應給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設置過多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