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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用地日益緊張,土地開發成本增加,開發商為了追求土地的最大利用率,就向空中要效益,商品樓房越建越高。高層住宅不但有效解決用地緊張的問題,也成為城市繁華的標志。現實生活中,雖然城鎮居民物質文明上去了,但人們的精神文明還有待提高。諸如高層建筑拋墜物事件時有發生,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屢見報端。
法妞網友咨詢:
高空墜物砸傷人,民法典有何規定?
張雷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1253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張雷律師補充: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是指墻體外掛設施及附屬物,例如防盜窗、花盆、晾衣架、空調外機、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外墻瓷磚、景觀設施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引起的安全事故處理原則由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有別于拋撒物品。拋撒物品是指人為主觀拋投的物品。例如,淘氣的孩子沒有牛頓的命干牛頓的事,研究自由落體運動;醉鬼無事生非,向窗外拋灑物品,在空中畫美麗的拋物線;家庭成員吵架,一方為了解氣向窗外摔東西等,這些都是高空拋物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拋撒物品引起的安全事故處理原則由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