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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是我國稅務征收環節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但在現實中,往往有些為了謀取私利,不惜違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在發票上做文章,利用虛開、少開、假發票等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損害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稅收征管秩序,為了打擊和防范這類犯罪行為,國家出臺了發票管理辦法。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張雷律師解答: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說實話,如何能確定開票方是不是真的未繳、少繳或者騙取了稅款,金額是多少?這都是沒有證據的。
總之,善意是有明確的條件要求,惡意需要充分證據。現行管理辦法的處理呈現出兩極分化的局面,對于兩者都不符合的非善非惡取得,應該如何處理,沒有一個恰當的罰則。導致稅務機關遇到此類情況,只能勉強套用這些并不太合適的條款。
張雷律師補充: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在辦法中,規定了虛開發票的種類包括為他人和自己虛開、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三種行為,對發票的使用規定了不允許借、賣發票,不允許造假發票、開陰陽發票、超使用范圍發票和以收據等憑證替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