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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繼承權的人可能會繼承股份、房屋、財產或債務等等,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當繼承者,有些人就覺得當繼承者的壓力太大了,于是就會放棄了繼承權。那么,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有哪些?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有哪些?
張雷律師解答: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訂立遺囑可以分為遺囑繼承公證和法定繼承權公證。
法定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具有繼承被繼承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繼承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遺囑繼承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張雷律師補充: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張雷律師結語: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