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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依法懲治跨境賭博等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證據如何收集?
張雷律師解答: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公安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收集、提取電子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證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審查、判斷電子證據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進行。
張雷律師補充:
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隨案移送,并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
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者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者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未經證明、認證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的,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