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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問題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經濟學理論認為,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以促進資金在各產業和企業間流動,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自發形成,但利率市場化不是利率無序化,無序的市場會降低金融配置資源的效率,導致金融與實體經濟失衡,既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也不利于融資活動規范開展,必須加以規制。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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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有哪些?
劉偉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劉偉律師補充:
1、對于已經終審結束的案件,根據目前有關司法解釋看,是不適用(“規定”)的。
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會因為將來法律的修改而發生變化。這其中包括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案件,還有正在進行重審的案件,都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2、對于尚未結審的(一審、二審)案件,也是不適用(“規定”)的。
根據“規定”來看,也還是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司法解釋適用于實施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3、此后發生的糾紛的案件,應當適用(“規定”)。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同時,規定還提及,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貸行為,可以參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