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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般比較私密,其維權的難度在于取證方面的客觀障礙,因此在舉證方面受害人承擔的責任是沉重的。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遭遇家暴男,離婚訴訟中有哪些保護措施?
劉偉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與有暴力行為的配偶提出離婚時,律師建議首先要分居。分開居住后受害者有了獨立的生活空間,施暴者上門騷擾時,受害者有了報警、求助的時間和機會,以避免共同生活中施暴者隨時施暴、受害者無法及時求助而導致惡劣后果的情況發生。
其次,律師給出的最基本的法律建議是報警。從理論上來說,雙方處于離婚訴訟中,一方擾亂另一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騷擾的一方報警是有理有據的。
報警時注意:
1.撥打110報警,留下報警記錄;
2.可以自行錄像,錄下警察來處理事件的過程;
3.盡量請警察做筆錄。
除了報警,另一個重要的法律手段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于2016年首次出現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是為了保護受到家庭暴力或家暴威脅的受害者。人身保護令有禁止令和遠離令,禁止令就是針對明顯的家暴行為,禁止實施暴力;遠離令是對對方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的行為予以限制,遠離自己的生活、工作范圍。
第三種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是行為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由于對方的騷擾行為損害了自身利益,當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對方進行行為保全,禁止對方作出一定的行為。此種方法對申請人來說,比較明顯的一個成本在于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則需要提供擔保,否則申請會被駁回。
劉偉律師補充:
整體來說,從時間、精力、財力等各方面而言,在離婚訴訟中面對對方的暴力、騷擾等行為,想要徹底解決,成本較高。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做好錄音錄像工作,也可以適時引導對方承認相關行為并留下書面證據,以備訴訟中使用。在情況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報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行為保全的方式解決。
家庭和諧是幸福的開始,家庭暴力是幸福的終結。當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者要拿起法律武器正當維權,切忌“以暴制暴”,過激的反抗行為可能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走向犯罪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