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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各級紀委監委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時常遇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例。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巨額財產來歷不明是如何定罪的?
李響律師解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因此,在該類案件的調查中,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計算、認定及取證工作至關重要。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系根據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改而來,其內容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李響律師補充:
對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計算,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公式,而要準確把握公式中每一個要素的內涵,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客觀取證,科學確定每一個要素的數額,最后進行計算和認定。
根據《刑法》第395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從行為角度講,行為人的前提行為,是擁有巨大差額的財產。這種擁有行為,既是一種前提性行為,也是案件事實中的基礎性事實。
對現有財產取證時,資料要盡量全面詳細,涉及有關扣押清單、鑒定報告、合同性文件以及資金支付的憑證及渠道,都要取證完全。所有支出就是被調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往全部支出的總和。有來源的收入,是指被調查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來源的收入總和。如屬于貨幣形態的,直接予以扣除,如屬于非貨幣形態的,扣除時需注意是否已經在財產或支出部分中列明,避免漏計。
行為人對其擁有的、客觀存在的巨大差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要行為特征。實踐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拒絕說明,即不予說明;二是不如實說明,即虛假說明。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說明,均屬于不能說明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