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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是由控、辯、審三方組成的架構,辯即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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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指定辯護?
馮榮尚律師解答:
指定辯護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
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如下: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辯護人。
5.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6.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
7.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馮榮尚律師補充:
辯護權是近現代刑事訴訟中保證實體和程序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沒有之一。按現有法律規定,其來源有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前者是常態,由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委托辯護人產生(受托人主要是律師,該辯護權一者源于委托,一者源于刑訴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占絕大部分案件比率;后者是特例,針對司法援助案件,為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而給未能聘請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指定辯護律師。
指定辯護是公權力特殊情形下為司法公平需要而介入干預的結果,并非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之間合意的意思表示,雖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拒絕指定。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即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私法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行為效力要優先于國家(行政、司法)公權力意志行為,這是民主、文明社會的基本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