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共三款,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應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逐漸增加,網絡犯罪具有隱蔽性,正犯不容易被查明,相反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管理者比較容易被查明。
法妞網友咨詢:
(相關資料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駱寶龍律師解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適用于被幫助對象眾多而個體實行行為危害性不足以成立犯罪的情況。作為一種類似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幫助行為人不宜按照該罪定罪處罰,而宜作為普通幫助犯或片面共犯處理,但是,如果個體實行行為危害性不足以成立犯罪而總體上具有相當的法益侵害性時,應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事實上,一對多才是網絡幫助行為顯著區別于傳統幫助行為的重要特點,才是信息時代賦予幫助行為人的特殊能力,也是新增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應當著重解決的問題。傳統的共犯理論不能解決被幫助人單獨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司法實踐也不能為了將幫助行為人入罪而將各實行行為人的違法所得累計計算。
駱寶龍律師補充: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修9新增的罪名。該罪不是幫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所謂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指幫助犯沒有被提升為正犯,幫助犯依然是幫助犯,只是因為刑法分則條文對其規定的獨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幫助犯(從犯)的處罰規則。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
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