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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遺囑執行人制度是近現代繼承法的重要內容,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個人財產的逐步增多,受當時“宜粗不宜細”思想指導下的立法已完全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因財富數量和種類的增多及遺囑繼承糾紛的增多,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遺囑執行人制度來滿足人們的實踐需要。
法妞網友咨詢:
遺囑執行人的是什么?
陳思文律師解答:
遺囑執行,是指遺囑生效后,為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是指根據立遺囑人生前的指定,負責保管遺產,并按照遺囑負責分配遺產,并有權提起涉及妨害繼承的訴訟的人。
我國遺囑執行人制度規定于繼承編第三章及第四章。在第三章中,《民法典》指明自然人(被繼承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對于遺囑執行人的具體職責與其他內容,《民法典》第四章將遺囑執行人定位為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應當注意的是,并非遺囑繼承一定存在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需要被繼承人的指定,并且在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將被稱為遺產管理人。
陳思文律師補充:
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管理人后,主要負擔五項職責,該內容規定于第1147條,五項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并以“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確保遺囑執行人不出現被架空的情形。
遺囑執行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第1149條);遺囑執行人有及時得知被繼承人死亡的權利(第1150條);如果遺囑執行人存有遺產,則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義務(第1151條)。如果遺囑執行人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