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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之外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繼續從事勞動,單純的工作時間超過每日8小時并不能視為加班,還需滿足接受用人單位安排及繼續從事勞動的條件。
法妞網友咨詢:
加班證據由誰提供?
陳思文律師解答:
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了提出辭職,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需要你提供,或者你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著你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加班審批流、考勤表、加班工作往來審批郵件等等,都有一定的證明作用。
員工主張加班,應當提交符合公司規定可計加班情況的證據來證明,當然提前是員工已經閱讀過《公司管理手冊》,員工知道加班需要提前進行加班申請,并且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員工如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申請過加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員工應對其舉證不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員工主張加班費應當負有舉證責任,員工主張加班并沒有加班申請,其主張的加班時長無任何依據,公司可不予認可。
陳思文律師補充:
盡管大部分勞動者自愿加班的情況是不屬于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且員工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其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該建立和完善內部加班審批制度,明確只有勞動者履行了加班審批手續,才視為加班。
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