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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 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46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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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陳思文律師解答: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作為最常見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獲取價款的依據;其中,交付無疑是賣方履行合同的重要義務,也是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根本保障。
買賣合同作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合同的最典型代表,其典型特征如下:買賣合同是有償、雙務、諾成合同;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為要式合同。
陳思文律師補充:
交付不限于轉移標的物,也包括轉移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或權利憑證。交付產生債的變動效果,也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究會產生何種權利變動的效果,關鍵看雙方合同的意思。如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提單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權利。如果僅是基于委托保管提單的法律關系,提單持有人可憑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但如其主張對貨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他物權,顯然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動產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現實交付是由出賣人直接將標的物從己方轉交給買受人占有,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出賣人未交付的,買受人可依據請求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動產所有權未發生變更。擬制交付可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交付并非取得所有權的充分條件,即使標的物為買受人現實占有,但所有權仍可歸出賣人,這是所有權保留條款。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時間和地點是交付的必備要素,同時也決定標的物的風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