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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是一種違反我國交通管理法規定的行為。司法實務中,醉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涉及保險賠償時,保險公司往往會以醉酒駕駛為由拒絕賠償,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償?
法妞網友咨詢:
保險公司對醉酒駕車應否承擔交強險責任?
程隆銀律師解答:
醉酒駕駛是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廣義上的“酒后駕駛”涵攝醉酒駕駛范疇,但司法實務中通常慣用狹義上的“酒后駕駛”概念,即僅指喝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對受害人而言,無論侵權人是醉酒駕駛或酒后駕駛,保險公司均應承擔交強險理賠責任;但在醉酒駕駛情形中,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進行理賠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也就是說,該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款最終應由侵權人實際承擔,從該角度講,對被保險人和侵權人而言,保險公司對醉酒駕駛享有交強險免賠權。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倘若是被保險人先向事故第三者賠償的,則其無權就已支付款項向保險人索賠相應的保險金。但在酒后駕駛情形中,被保險人可就先向事故第三者賠償的交強險范圍內的款項向保險人請求支付相應的保險金。
程隆銀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從此可以看出,存在無證駕駛、醉酒等四種情形之一,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明文規定保險公司的人身傷亡賠償除外責任。
無論從交強險還是商業險角度分析,醉酒駕駛的責任最終都會由司機自己來承擔。在此,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堅決杜絕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