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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打一場籃球、約一場足球賽、去健身房擼個鐵......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運動作為一種健康的業余活動,已經逐漸成為不少人的生活方式。但在體育活動中,難免發生一些磕碰、碰撞,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下的糾紛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運動受傷誰擔責?
程隆銀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特別提示,“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中確立的新規則,其適用于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且僅適用于因參賽者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并且不能與公平責任原則同時適用。
一般認為,此處文體活動指的是風險性較高、對自身條件有一定要求、對抗性較強的文體活動,大多數體育競賽都屬于此類。除了傳統體育活動外,一些文化活動也在范圍內,例如戶外探險、野外生存、沙漠沖浪、體育健身等有別于傳統對抗性體育活動的“文化活動”,這些活動也具有一定的風險,也在該條款所規定的范圍內。
程隆銀律師補充:
法諺有云:“自甘冒險者自食其果。”
在自甘冒險的情形下,應當區分行為人是一般過失還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在籃球運動中,行為人故意將他人推倒在地,導致了他人受傷,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屬于故意侵權。如果行為的動作是重大的違規行為,其導致的后果遠遠超出了可預見的范圍,那么行為人主觀上則可能是重大過失。
《民法典》規定,自甘風險規則并不能適用,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明知風險且自愿參加活動;
二是參加的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三是造成損害的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自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