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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從2015年到2020年,涉及違規(guī)轉貸的案件越來越多,社會中還出現了職業(yè)放貸人擾亂借貸秩序等不良現象,國家為維護金融市場穩(wěn)定并加強打擊違法借貸行為的力度,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的合同效力認定標準經歷了較大變化,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要件變得更加清晰與明確。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理解“套取金融機構貸款”?
程隆銀律師解答:
最高法于2020年8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第1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借貸合同自始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出借人需返還因借款而收取的利息,借款人也應當及時返還借款,二者關于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的約定自始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保護的效果。
按照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提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其構成要素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不僅包括信用貸款,還包括擔保貸款、票據貼現等。不管出借人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賺取利差,其將貸款資金出借而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
程隆銀律師補充: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借款合同的無效,不會影響出借人和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依舊需要承擔貸款合同的義務。
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的行為可能面臨刑事懲罰。在實際的借貸行為中,出借人利用貸款本金并以高利借出,已然違反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其行為還可能觸犯了刑法。高利轉貸罪認定罪名的基本構成是“牟利+轉貸+數額較大”。
為規(guī)避金融風險,并減少違規(guī)轉貸行為的發(fā)生頻次,出借人應當嚴格按照貸款要求與目的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并確保出借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且自有資金來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