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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給付義務是償還借款本金,在有息借款中借款人還需支付利息。借款人何時需要履行上述義務,取決于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或還款期限。因此,欲判斷借款人是否構成提前償還借款,需要首先確定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
法妞網友咨詢: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何確定還款期限?
張磊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674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第67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張磊律師補充:
1.如果借款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有明確約定的,約定的期限即是借款人的還款期限。2.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確定還款期限。3.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還款期限的,根據《民法典》第675條的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期限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期限本身也是一種利益,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期限越晚,意味著借款人可以使用資金的期限越長,這對借款人而言是重要的經濟利益,因此出借人原則上無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其次,借款期限是判斷借款人是否構成遲延履行的時點,如果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至時仍未償還借款,就要承擔逾期還款的責任,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再次,借款期限對其他法律制度的適用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民法典》第563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權都需要先確定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期限或還款期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