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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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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如何處理?
張磊律師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處理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張磊律師補充: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征
1.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的;
2.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自身債權的實現;
3.行使權利的范圍應以債務人到期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為限;
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為管理權。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是當事人因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 直接產生的糾紛,而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合同債權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訴的依據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規定,因此不能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類型 確定案由,而只能將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單獨作為一類第三級案由。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 (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需要 注意的是,代位權訴訟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 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提起代位權 訴訟時,不能依上述兩個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