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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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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張磊律師解答: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登記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務所得財產、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如下:(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相較于原《婚姻法》第18條,《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張磊律師補充:
原《婚姻法》第18條規定,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金被明確列為了個人財產范疇。但其他的賠償或補償費用,如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在《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些費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民法典》第1063條對該條規定進行修訂,將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均列為個人財產,實質上擴大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當事人因受到人身損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是用來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歸屬于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更為適宜。
夫妻一方專屬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個人衣物、化妝品、書籍資料等極具個人屬性的財產。但在生活用品中,應當注意區分貴重物品(如珠寶首飾、高檔手表等)和其他奢侈品(如名牌包等),這種價值極高的物品,雖然一般僅由一方使用,但并不屬于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簡單的判歸一人所有,并不公平。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或妻一方婚前房產,婚后用于出租所獲得的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房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認定為個人財產為宜。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產共同進行管理,使得房產增值,就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