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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共犯,很多人自然而然的會想到共同犯罪。但嚴格來說共犯與共同犯罪之間其實還是不太一樣的,雖然大多數時候我們在口語上認為二者是同一個意思。那到底共犯與共同犯罪之間有哪些不同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共犯與共同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莫志欣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謀,事中有人沒去實行犯罪,也按共犯處罰。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莫志欣律師補充:
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共犯”分為廣義的共犯和狹義的共犯。其中廣義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而狹義的共犯僅僅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稱實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稱行為。大陸法系刑法理論關于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劃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分工為標準的,而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劃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主,兼顧分工的標準。
刑法中有一種共犯從屬說的理論,只有當實行犯進入到實行領域,對于共犯才可以處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行犯就是皮,而共犯就是毛。
因此不存在區分正犯與狹義的共犯的基礎。在我國刑法中的共犯當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廣義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