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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于1997年被納入《刑法》。此后,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還增加了"協助將財產轉化為有價證券"的犯罪行為方式,至此洗錢罪上游犯罪一共達到七種,形成了當前《刑法》洗錢罪的格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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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洗錢罪以及洗錢罪的量刑規定?
莫志欣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 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構成洗錢罪。
簡單來說,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莫志欣律師補充: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