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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新時代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探索開展婚前輔導,建立地方領導、社會名人頒證制度等舉措。尤其引人矚目的是,《意見》要求“提升結婚頒證服務水平,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至少設立一個獨立的頒證大廳,探索將頒證儀式引入結婚登記流程并實現頒證常態化,通過引導婚姻當事人宣讀結婚誓言、領取結婚證,在莊重神圣的儀式中宣告婚姻締結,讓當事人感悟銘記婚姻家庭蘊含的責任擔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關于夫妻相互撫養義務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莫志欣律師解答:
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法定義務,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另一方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
《民法典》第1059條關于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是夫妻之間法定的扶養義務,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給付扶養費。本條源于《婚姻法》第20條,只在文字上做了調整。其中,將第1款的“互相”改成“相互”,將第2款的“付給”改成“給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準。同時,將第2款的“需要扶養的一方”提前,以進一步突出本款適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養的情況。
莫志欣律師補充: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人民法院結合當地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消費性支出相關標準予以支持。
莫志欣律師結語:
時代在變化,婚姻家庭在變化,結婚過程也不妨多來點創新。《意見》不僅探索開展結婚登記“儀式化”,還提出婚前輔導,建立地方領導、社會名人頒證制度等舉措,讓人感受到了創新服務公眾的誠意,有助于“滋養”健康文明、簡約適度的婚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