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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對我國的相關人民的經濟財產和安全都尤為重要,我國也較為重視這類工程的檢測和驗收工作。對這類事件尤為重視,那么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怎樣處理?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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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怎樣處理?
劉福勝律師解答:
《建筑法》第5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 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1)總包單位對總包范圍內對工程質量負責,既包括自己承建對,也包括分包單位承建的:(2)總包單位對自己承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責任,就分包單位承建的工程質量與分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責任;(3)總包單位有權對分包工程進行質量管理,分包單位有義務接受總包單位的質量管理;(4)發包人提起訴訟可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劉福勝律師補充: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修理、返工或改建后的驗收,可根據《質量驗收統一標準》5.0.6的規定處理,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2、經有經驗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3、經有經驗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或拒絕支付工程價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