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交通肇事罪(下稱“本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條對本罪的法定刑升格作出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在本罪中,對影響入罪、量刑的逃逸行為如何理解?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
劉福勝律師解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應從車輛駕駛人的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進行分析,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車輛駕駛人未履行駕駛者應盡的法律義務,進一步查看現場并救治受傷人員,而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對此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劉福勝律師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作為車輛駕駛人,其應負的法定義務有以下三項:一是保護現場;二是有人員受傷的,救助傷者;三是報警。也就是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既有保護現場救助傷者的義務也有配合交通警察調查的義務,如果車輛駕駛人因逃避法律責任,而未盡到相應的法律義務,則其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行為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和救助被害人都會造成很大困難,有必要科處較重的刑罰。在實踐中,逃逸行為有駕車逃逸、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三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并存在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要求當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履行救治傷者等義務、不履行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和配合調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