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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惡意串通的情形紛繁復雜,如何認定實屬難點。惡意串通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由客觀事實證據結合推定方法加以證明,其裁判規則較為特殊,法官在認定主觀狀態時多采取審慎態度。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合同里面的惡意串通該如何認定?
劉福勝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或多方,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力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同時也列明了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相互之間串通共同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特征認定構成惡意串通: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于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
劉福勝律師補充:
“惡意串通”是我國民法體系中一項關于法律行為無效事由的規定,但其因語義籠統、范圍模糊、規范內容不明確而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的不統一以及適用法律難度增大。通常認為,惡意串通規則的構成可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考察。主觀方面表現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客觀方面表現為基于此“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從司法實踐的審判結果來看,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雙方當事人內心,法院一般需要從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全面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加以綜合判定,與此同時,在認定民事案件構成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標準要求當事人對其提出的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主張,應提供充分證據以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到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應當注意予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