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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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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緩刑以及緩刑適用的條件規定有哪些?
楊孝業律師解答:
緩刑并不屬于一種刑罰,《刑法》的規定里面,緩刑既不屬于主刑,也不屬于附加刑。緩刑是一種指對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應收到刑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判處,由相關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監察罪犯,并根據考察罪犯在期限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區,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機構負責執行。
楊孝業律師補充:
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其宣告緩刑,把他們放在社會上監督改造,可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安定,體現懲辦與教育的結合,實現刑罰的社會化。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都是主觀惡性較大,犯罪后果也很嚴重,其根本不符合第72條的規定,且適用緩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們被處罰的輕重,都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情節的輕重,這可從犯罪動機、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惡劣、危害后果是否嚴重等方面來考察。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現,這可從犯罪后是否真誠認罪悔過、是否如實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積極退贓、是否檢舉揭發同伙的罪行等方面加以考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則是不可以判處緩刑的,根據相關規定是可以申請異地執行的,在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