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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分為“破產清算”與“破產重組”兩種。“清算”的意思自然是不干了。當年雄心壯志要干一番事業,現在不僅蝕盡老本,可能還有一堆債務,得再往外掏錢才行。所以賣了桌椅板凳之后,要是能付清欠款,那已經燒高香了?!捌飘a重組”則不同,它是希望搞到一些周轉資金,或者新增投資者,或者能逃脫一些債務,繼續干下去謀求“東山再起”。不過,也正因為有“撈本兒”的心理,有時往往輸得更慘。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什么是破產重組?
楊孝業律師解答:
破產重組實際上就是一種破產后的經營手段,通過破產重組企業亦可以注入新鮮血液重新煥發活力達到重新盈利的目的。畢竟公司破產對任何一方都有影響這是將影響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方式,破產重組法院不會介入有債權人,債務人等自行進行協商解決,這個時候債權人 債務人等就是一條繩上的螞蚱,待全體表決同意后,例如可以通過債權轉讓,融資資源互換 交易等方式實現重新組合,這個過程就叫作破產重組。
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等。
楊孝業律師補充:
一般而言,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但對破產法律 制度則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將破產清算以外的各種避免債務人 破產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視為破產法律的組成部分,而不是 僅將其狹義地理解為破產清算法律制度。我國《企業破產法》采納了廣義的破產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制度規定在一部 企業破產法中。因此,在確定該案由時,一定要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 明確其提出的是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眇變,而非破產清算、和解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