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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想要跳槽或者辭職,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后就會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書,等到簽完后才算終結了勞動關系。但是有時候離職的時候,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那么我們可以拒絕不簽嗎?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保密協議一定要簽嗎?
楊孝業律師解答: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業信息不但能為企業產生巨大收益和發展,某種程度上也決定了企業的存亡。所以企業與員工訂立保密協議,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最常見有效方法。通常保密協議與勞動關系是同時存在,但是保密協議可以獨立存在,不受勞動關系約束,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退休返聘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兼職人員;外聘項目顧問等提供了勞動但非勞動關系的人員,都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在勞動合同中存在保密義務約定的情況下,因違反保密義務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自行選擇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兩條道路,追究勞動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如果保密協議或者保密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或附件,其本身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部分,一般部分勞動權利和義務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糾紛。
楊孝業律師補充:
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保密協議可拒簽,只要離職后的行為不造成公司的損失即可、否則可以拒簽,以免用人單位在里面簽訂些不平等條約。法律并未規定保密協議在何時簽訂,可以在員工提供勞動期間的任意時間點簽訂;同時,保密協議需要雙方自愿簽訂,無需員工必須履行簽訂義務。通常建議公司在員工入職之時就簽訂保密協議。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簽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保密費的做規定,因此簽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可以在保密協議中自行約定。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簽保密協議后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費,需要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