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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不僅方便了居民出行,也倡導了綠色、環保、低碳的生活方式。作為新生事物,共享單車從誕生到遍地開花,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在其高速發展的同時,引發的討論也持續不斷。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共享單車出事故,法律責任誰來負?
楊孝業律師解答:
公司提供租賃服務,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共享單車使用者自身過錯導致損傷的。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十二歲以下的兒童不能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這種情況其監護人應承擔責任。
實踐中,也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混合,此時需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配責任,其重點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
楊孝業律師補充:
對盜竊共享單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損壞共享單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孝業律師結語:
共享單車雖然給大家帶來了便利,但在使用時應先檢查車輛是否存在問題,以免發生意外。萬一發生意外也不要著急,先報警、固定證據,有了證據才能有底氣找平臺公司協商或者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