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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93條分別對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即:就一般保證而言,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于連帶責任保證來說,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債權人如何主張保證責任?
楊孝業律師解答:
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債權清收通知書”等,其中,送達即可是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是委托公證機關或公告送達。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公告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必須是保證人下落不明。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的使命完成,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楊孝業律師補充: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方式有三種: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對債務人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的公證債權文書。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方式為: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何為請求,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一般來講,只要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保證人,都會產生主張保證責任的法律效果。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起訴技巧上,盡量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最應該避免只起訴一般保證人。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的,在法律效果上適用民訴法上的視為未起訴。其直接結果是,此次起訴或申請仲裁行為不會產生保證期間內主張保證責任的法律效果,如果債權人無其他主張保證責任的行為,則可能要承擔因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