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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是民間極為常見的兩種經營模式,二者之間存在較多的相同之處,但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個人合伙關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條文調整,而合伙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范。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劉瑞鳳律師解答:
個人合伙成員必須為自然人;合伙企業的合伙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伙與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伙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劉瑞鳳律師補充:
個人合伙是指兩名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個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組織,是合伙人之間較為穩定、長期的聯合,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經營合伙事業達成一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關系。個人合伙的實質是人的結合,是合伙人依據信任產生的合作關系。合伙協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則與合伙的本質屬性相違背,故法律賦予合伙人退伙的權利以及退伙時處分合伙財產的權利。合伙人退伙時處分的合伙財產,包括合伙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中的債權債務。退伙時原則上應將入伙的財產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