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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常見的要約邀請有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嗎?
劉瑞鳳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若做通俗化理解,即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愿并提出相關內容,有時也稱作為“發盤”、“發價”。若受要約人對此要約予以對應的承諾,則雙方協議達成。《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劉瑞鳳律師補充:
在一般情形下,商業廣告和宣傳均屬于要約邀請,但這并不意味著這類行為沒有轉化為要約的可能。當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具備了要約所應符合的條件時,即可構成要約。
從內容來看,要約要求內容具體確定,且應當包含影響合同成立生效的主要條款,以保證最終能夠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作用僅僅是“引誘”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其內容中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足以決定合同內容及成立與否的核心條款。以買賣合同為例,其主要條款應當包含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等。如果商家僅以“電子產品降價酬賓”“到貨即售”等類似標語進行宣傳,那么買家必將經歷詢價等進一步的協商過程,此時商家的廣告宣傳就只構成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