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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各行業廣泛存在“陰陽合同”,但是對于“陰陽合同”大家卻不甚了解。“陰陽合同”說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經常出現在建設施工招標、二手房交易、股權轉讓以及商品買賣等交易場景中。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
劉瑞鳳律師解答:
“陰陽合同”通常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針對同一個事實,簽訂了兩份以上的內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用于備案,一份合同用于雙方履行。雙方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通常都是為了達到一些雙方有所約定的目的。用于備案的合同為“陽合同”一般都資質齊全且金額不大,而用于履行的合同為“陰合同”一般可能會存在主體資質問題或者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些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有些意思表示是虛假的。如何確定虛假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劉瑞鳳律師補充:
“陰陽合同”的效力第一是要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違法的當然是無效的,而內容合法且當事人積極履行的,哪怕是“陰合同”,其效力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于陰合同的效力只要具備下列條件即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虛假的意思表示無效。虛假的意思表示所隱藏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應該依照該行為的法律規定判定。如上述問題,如果是父母礙于情面,以買賣合同掩蓋將房屋贈予給子女之一,則贈予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該有效。但如果是貪官以買賣合同為掩護,受贈房屋之賄賂。則不但買賣合同無效,而且所謂贈予行為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房屋應予以沒收。